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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食品工廠之設備、用具及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備
,不可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食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
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食品工廠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供給製造
人員穿戴。
四、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廁所、洗手消毒室、員工休息室及餐廳
等進出口處,應設有洗手台及足夠數量之水龍頭供員工洗手使用。其
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作場所最高工作人員之十分之一。凡人數超過二
百人時,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洗手台內外應使用易清洗不透水
材料構築。
五、食品工廠直接用於食品製造之用水,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
消毒設施。食品工廠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置場所
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食品工廠之蓄 (受) 水池應
為水密性構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六、食品工廠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任何有毒之
熱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