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職掌
本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副分局長襄理分局業務,並設左列各課室處
。
一、第一課。
二、第二課。
三、第三課。
四、第四課。
五、第五課。
六、第六課。
七、會計室。
八、人事室。
九、蘇澳辦事處。
十、五堵辦事處。
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產品之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植物檢疫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上述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五、關於植物病蟲害之試驗研究事項。
六、關於農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改裝處理事項。
七、關於集貨場之設置、勘杳及技術員輔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農產品檢驗 (疫)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
項。
九、關於檢驗 (疫) 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十、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
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二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動物及其產品 (含動物飼料) 檢疫之執行與處理事項。
二、關於畜、水產品檢驗之執行與處理事項。
三、關於上述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畜、水產品分等工廠品質管制作業之執行與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報驗紀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前述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前述各類檢驗 (疫) 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前述各類檢驗 (疫)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
事項。
九、關於動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十、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
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三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產加工品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上述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設備審查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四、關於分等工廠檢驗記錄表審核事項。
五、關於農產加工品檢 (試) 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事項。
六、關於農產加工品檢 (試) 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檢驗方法之研究、改
進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農產加工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檢 (試) 驗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
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礦產品進、出口、內銷應施檢驗品目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礦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工礦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設備、制度、執行之調查、審核品管等級之
評等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執行之追查考核、 (含產品抽驗) 及其檢驗紀
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工礦產品檢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工礦產品檢 (試) 驗法規定、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
建議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工礦產品檢 (試) 驗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
管事項。
十、關於工礦產品國內市場應施檢驗之廠商與產品內銷檢驗登記、調查、
撤銷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並協辦違規檢驗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海關或業者工礦產品進、出口應否實施檢驗查詢案之審核、答
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商品報驗之受理登記及接受委託試驗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
三、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關於檢驗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五、關於特准進、出口、檢驗 (疫) 專業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港口檢驗場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輸出品產地證明事項。
八、關於檢驗不合格案調查處理事項。
九、關於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十、關於報驗發證資料、各種檢驗物品市價及檢驗 (疫) 費率資料之調查
、蒐集、整理、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十二、關於樣品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
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總收發及議事紀錄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文繕校事項。
五、關於會議召集與會堂佈置事項 (包括慶典集會佈置) 。
六、關於公用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事項。
七、關於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九、關於員工實物配給申請與發給事項。
十、關於工友 (技工、司機) 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十一、關於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三、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有房舍 (倉庫、職員宿舍) 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
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十六、關於民防業務事項。
十七、關於不屬於其他課室及對外連絡事項與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會計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會計機構之指揮監督,綜理室務,並
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會計人員之職位分類、任免、遷調、考核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歲入 (出) 概算、預算之彙編及分月預算決算書表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計統計業務之策劃推進及制度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四、關於預算執行之審核、控制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預算追加 (減) 及流用之擬議、彙編事項。
六、關於歲入 (出) 預算資料之蒐集,調查及預算執行配合計畫進度形之
查核、擬議事項。
七、關於各種收支憑證之審核與登記及會計憑證及付款憑單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建議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擬議事項。
九、關於現金、財產、物料之查核事項。
十、關於營繕工程、財物購置、變賣、移轉之查核、一定金額之監標監驗
事項。
十一、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結算、整理與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二、關於統計資料調查、蒐集、整理、分析、保管及報表編製、圖表設
計、繪製事項。
十三、關於統計資料調查、憑證、報表及資料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四、關於會計、統計工作計畫、報告及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上級
臨時交辦事項。
人事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人事機構之指揮監督,綜理室務,並
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規章及人事革新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職位分類之推行暨職位管理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任、免、遷調及俸階之核擬事項。
五、關於銓審 (動態) 、試用 (見習) 案件之查催、核擬事項。
六、關於考試、訓練、進修、考察、研習 (實習) 事宜及出入境案件之擬
辦事項。
七、關於考績 (考成) 暨獎懲案件之核擬事項。
八、關於退休、撫卹、資遣及待命進修案件之審擬與員工福利互助之規劃
事項。
九、關於職員違法失職案件之調查、擬議事項。
十、關於平時考核 (差假勤惰、工作、品德生活考核) 之執行、核擬事項
。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實物配給及各項補助費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動員月會、各種紀念節日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與職員值日編
排通知事項。
十四、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編存事項。
十五、關於人事表報之編報及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人事工作計畫、報告與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上級臨時交
辦事項。
人事室副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及上級人事查核機構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人
事查核事項。
配合蘇澳港及五堵地區進 (出) 口商品檢驗 (疫) 業務需要,本分局設蘇
澳及五堵辦事處,各設主任一人 (由技正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
及檢驗 (疫) 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