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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礦產品進、出口、內銷應施檢驗品目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礦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工礦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設備、制度、執行之調查、審核品管等級之
評等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執行之追查考核、 (含產品抽驗) 及其檢驗紀
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工礦產品檢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工礦產品檢 (試) 驗法規定、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
建議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工礦產品檢 (試) 驗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
管事項。
十、關於工礦產品國內市場應施檢驗之廠商與產品內銷檢驗登記、調查、
撤銷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並協辦違規檢驗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海關或業者工礦產品進、出口應否實施檢驗查詢案之審核、答
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