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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災害救濟
菸草種植人之苗床、本圃遭受天然災害或發生嚴重病害有重大損失時,菸
草種植人得申請當地菸草管理機關核轉公賣局層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天然
災害發給災害救濟金或酌予貸款,嚴重病害則酌予貸款。
前項災害救濟金及貸款金額之計算標準與貸款方式由公賣局訂定之。
菸草種植人登記許可使用之菸葉乾燥設備,因天然災害或火災,受有重大
損失時,得申請當地菸草管理機構查明災害等級彙報公賣局,按規定發給
災害救濟金。
罹災乾燥設備申請救濟.除特殊情形外,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為之。
乾燥設備災害等級按左列規定區分之:
一、一級災害:損失或燒毀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二、二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三、三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四、四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五、五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前項各級災害程度百分比金額,應依上一年期各菸葉廠成本調查加權平均
每棟乾燥設備金額核算。
乾燥設備救濟復舊費用之計算標準,由公賣局訂定之。
受災乾燥設備如未照原型式復舊,改建為其他合格之乾燥設備繼續種菸者
,其復舊費用仍按原乾燥設備修復之標準計算應發救濟金額給予救濟。
乾燥設備之災害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均不予救濟。
一、供非烤菸之其他用途而發生災害者。
二、因使用人之故意行為加重災害程度者。
三、大阪式乾燥設備在烤菸進入固定期後,未加掛鐵絲網,致發生火災者

四、未依限修復、改建或建築完成者,但因故於期滿前向當地菸草管理機
構申請核准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五、租用之乾燥設備發生災害者。
罹災之乾燥設備應於左列期限修復或改建完成:
一、一級及二級災害:四個月。
二、三級災害:三個月。
三、四級及五級災害:二個月。
前項各款期限,如因特殊事故,得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展延,其展延
期限由菸草管理機構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罹災之乾燥設備於修復完工後發現有偷工減料情事,應予核減其救濟金,
情節嚴重或改建不符公賣局所訂規格者,得取消救濟資格;其已發給之救
濟金應予追回。
菸草種植人所種植之菸草或設備,因被盜竊應立即詳細報告治安機關及當
地菸草管理機構。
前項之損失,經菸草管理機構查明屬實者,得作為種菸成績考核之依據,
但不予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