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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菸草種植人之苗床、本圃遭受天然災害或發生嚴重病害有重大損失時,菸
草種植人得申請當地菸草管理機關核轉公賣局層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天然
災害發給災害救濟金或酌予貸款,嚴重病害則酌予貸款。
前項災害救濟金及貸款金額之計算標準與貸款方式由公賣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