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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受災乾燥設備如未照原型式復舊,改建為其他合格之乾燥設備繼續種菸者
,其復舊費用仍按原乾燥設備修復之標準計算應發救濟金額給予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