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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菸草種植人登記許可使用之菸葉乾燥設備,因天然災害或火災,受有重大
損失時,得申請當地菸草管理機構查明災害等級彙報公賣局,按規定發給
災害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