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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菸草種植人所種植之菸草或設備,因被盜竊應立即詳細報告治安機關及當
地菸草管理機構。
前項之損失,經菸草管理機構查明屬實者,得作為種菸成績考核之依據,
但不予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