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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
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係依據作戰部署,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
結合作戰區,劃定地區醫療作業責任區;各責任區內分設地區醫療中心、
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執行平、戰時醫勤任
務,以發揮衛勤整體功能。
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平時負
責各責任區 (作戰區) 醫療衛生勤務,戰時接受作戰區之作戰管制。
軍醫局為特業幕僚負有下列專業督導之責:
一、研訂政策與作業審核。
二、管理國軍衛生勤務所涵蓋之軍隊衛生、預防保健、醫療專業、傷患後
送、衛材補給、裝備保修、醫學研究、教育訓練等業務。
三、督導衛生單位及軍醫院完成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支援任務。
各軍種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指揮及督導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
二、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以使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相結合。
作戰區司令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軍種與責任區間相互衛勤支援之協調與建議。
二、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衛生單位衛勤作業之指揮與督導。
三、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之醫院、醫療設施實施衛勤作業管制。
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之配置如下:
一、地區醫療中心: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桃園總醫院
(二) 中部地區 (五作戰區)
國軍台中總醫院
(三) 南部地區 (四作戰區)
國軍高雄總醫院
(四) 東部地區 (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
(五) 澎湖地區 (一作戰區)
國軍澎湖醫院
(六) 金門
國軍金門醫院
(七) 馬祖
國軍馬祖醫院
二、地區國軍醫院: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松山醫院
國軍基隆醫院
國軍新竹醫院
國軍北投醫院
(二) 中部地區 (五作戰區)
國軍斗六醫院
(三) 南部地區 (四作戰區)
國軍左營醫院
國軍台南醫院
國軍岡山醫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四) 東部地區 (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台東分院
地區醫療中心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軍醫會報召開、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
,受理地區國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負責責任區內軍醫院床位之調節與管制;掌握床位動態,定時向國軍
傷患調節中心彙報。
三、官兵捐輸血作業之供需與屯儲整備。
四、參與各作戰區 (軍種及衛戍作戰) 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五、策訂責任區大量傷患之緊急醫療處理與應變措施;適時舉辦大量傷患
演練。
六、地區間及各軍種衛生單位人力、物力、輸具等之相互支援。
七、協調民防醫療體系作必要之相互支援。
八、策劃責任區內醫療支援、教育訓練與專業技術指 (輔) 導;總醫院級
醫院並受理各級醫療單位軍醫人員短期臨床進修。
九、應配合建軍備戰需要,研訂及執行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
地區國軍醫院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並受理地區國
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接受國軍傷患調節中心及醫療中心之床位調節管制;定時向醫療中心
報告床位動態。
三、對超出醫療規範之急 (重) 症病患,轉介至地區醫療中心或三軍總醫
院收療。
四、配合辦理地區醫療中心策訂之臨床醫療、教育訓練、專業技術指 (輔
) 導與醫療支援任務。
五、參與各作戰區 (軍種及衛戍作戰) 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六、負責突發狀況下之緊急醫療及大量傷患處理,並接受地區醫療中心之
督導與管制。
七、執行上級交付之臨時性或特定任務。
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於戰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地區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三 (含) 後,即接受所屬作戰區之作戰管制
,各醫療中心院長為作戰區司令官之最高軍醫特業參謀。
二、地區醫療中心作戰區內實際狀況之演變,檢討傷病急救與醫療之迫切
性,運用醫療支援作業網,對後送傷患之安置和醫療規範作適切之調
整。
三、由國防部指派國軍總醫院編成緊急醫療支援小組 (或外科手術組) 支
援特定地區。
四、地區醫療中心依狀況協調三軍衛材供應處,指定補給庫於軍團後勤區
開設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並視狀況編成戰時游修小
組執行野戰保修任務。
五、依軍需物資徵購徵用計畫徵用民間醫療設施 (含隨徵操業人員) 及徵
購衛 (藥) 材,並儘速完成醫院接收及開設作業,以增補戰時醫療能
量。
三軍總醫院為國防醫學院所屬教學醫院,並為國軍最高臨床醫學教學訓練
及研究發展中心,負責國軍醫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與醫學研究工作,平時擔
負地區醫療中心之有關任務及各醫療中心或地區國軍醫院之醫療支援;戰
時直接受參謀本部之管制運用,遂行各作戰區醫療支援及特殊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