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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係依據作戰部署,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
結合作戰區,劃定地區醫療作業責任區;各責任區內分設地區醫療中心、
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執行平、戰時醫勤任
務,以發揮衛勤整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