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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三軍總醫院為國防醫學院所屬教學醫院,並為國軍最高臨床醫學教學訓練
及研究發展中心,負責國軍醫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與醫學研究工作,平時擔
負地區醫療中心之有關任務及各醫療中心或地區國軍醫院之醫療支援;戰
時直接受參謀本部之管制運用,遂行各作戰區醫療支援及特殊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