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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地區國軍醫院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並受理地區國
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接受國軍傷患調節中心及醫療中心之床位調節管制;定時向醫療中心
報告床位動態。
三、對超出醫療規範之急 (重) 症病患,轉介至地區醫療中心或三軍總醫
院收療。
四、配合辦理地區醫療中心策訂之臨床醫療、教育訓練、專業技術指 (輔
) 導與醫療支援任務。
五、參與各作戰區 (軍種及衛戍作戰) 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六、負責突發狀況下之緊急醫療及大量傷患處理,並接受地區醫療中心之
督導與管制。
七、執行上級交付之臨時性或特定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