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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作戰區司令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軍種與責任區間相互衛勤支援之協調與建議。
二、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衛生單位衛勤作業之指揮與督導。
三、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之醫院、醫療設施實施衛勤作業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