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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程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定期審核計畫之策訂:
一、本部主計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照審核網所列目標年度,就年度
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策訂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並令頒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
位參考策訂各單位內部審核計畫,以求配合。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應於策
訂本單位內部審核工作計畫,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條所稱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係指總政戰部、海岸巡防司令部、中山科
學研究院、統一通信指揮部。
不定期審核計畫之策訂,應針對特定目的,擬訂執行計畫辦理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定期審核應按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所訂進度,向有關業務單位蒐集受審
核單位或特定項目之各項資料,擬具內部審核實施計畫 (格式如附件三)
令頒實施,至於不定期審核之作業步驟,除特殊情形外,應比照定期審核
辦理。
內部審核人員於奉到審核命令後,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與受審核單位切取
連繫,必要時得在審核開始前,擇期舉行協調會議,其會議程序,應依左
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二、內部審核領隊人員說明審核之目的、範圍、工作時間及所需資料。
三、受審核單位扼要介紹本身任務、特性、業務現況。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案卷、簿籍、憑證有藏匿、散失、零亂或故
意拖延等情事,足以影響審核時,應即停止工作,一面告知該單位主官採
取合理措施,同時列舉事實,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作適當處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處理事務與財務過程中,有重大違法事件及
虛偽不實行為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澈查有關證據蒐集相關資料,詳予紀錄,並填具內部審核查證紀錄表
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四) ,由受審核單位簽字具結,一份交受審核
單位存查,一份併簽案呈核。
二、視案情性質,得會同該單位主官 (管) 政戰 (監察) 人員封存資料案
卷,監視事證及涉嫌人員。
三、迅速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指示處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內部審核人員於執行審核時,應將審核所見之各項事實 (含以往缺點複查
) ,分別翔記於審核事項紀錄表及公款支付時限檢查表內 (格式如附件五
、六) 以作審核協調及編製報告之依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 條
內部審核人員於每次審核工作完畢時,先就審核事項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初
步協調後,並於一週內,根據審核紀錄,摘要編製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
表 (格式如附件七) 整理簽報。
對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中所列問題,雙方如有不同意見者,應協調受
審核單位澄清或依左列規定,擇期舉行會議,俾獲取一致之看法:
一、會議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
二、會議中先由內部審核人員報告問題性質與處理意見,再由受審核單位
說明事件形成原因與所採措施,使對問題之看法與作法趨於一致,能
獲有效改進。
三、內部審核人員,在會議中所提改進意見,如事屬正確,而未獲得協議
時,應簽報主官核定,必要時得協調受審核單位之上級指揮單位處理
之。
四、會議協商事項,應由受審核單位作成紀錄,並於一週內,分送審核及
有關單位存卷,作為內部審核簽報處理之資料。
審核資料經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協調後,主辦人員應即依據各審核人員編製
之內部審核事項紀錄表,摘要彙編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送會有關單
位,完成簽報奉准後,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凡涉及政策、制度、法令規章及三軍共同性事項,或非受審核單位權
責所能解決之重大問題,應檢附簽呈影印本,移送同級業務主管單位
,按權責作適當處理,並副知受審核單位,與其上級指揮單位。
二、凡屬一般作業缺失及行政管理疏漏不當等情事,應由受審核單位檢討
改進者,將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循行政 (指揮) 系統轉知及督導切
實檢討改進,並以副本抄送有關單位作為督導業務之參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0 條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分別
於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編製內部審核成效報告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二份,呈報本部 (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 ,由
主計局併同本部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1 條
各單位每次遂行內部審核後,應將審核及協調會議資料審核事項檢討處理
報告表,執行改進情形等資料,逐案建立「內部審核案件管制紀錄卡」與
「內部審核案件改進情形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九、一○) ,嚴密管制,
以檢討控制審核成效,凡未能於限內改進者,應分項建立「內部審核事項
管制卡」 (格式如附件一一) ,追蹤管制。
如使用部頒「內部審核資訊系統」,取代管制者,得按該系統作業方式管
制之。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人員
,及各業務有關單位,舉行內部審核工作檢討會 (視情況可併主計主官座
談會舉行) 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換審核經驗並統一觀念作法,增進審核功
能。
各單位本身及對所屬單位應行之內部審核程序,得視需要參照本章所訂,
自行訂頒規定實施。
受審核單位平時遂行任務,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內部
審核人得列舉事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分別核予
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具
有顯著成效者。
(二) 施政計畫與預算作為正確,有效運用資源,節約人、財、物力,具
有實績者。
(三) 對改進業務消除缺失,能主動追蹤辦理,切合三實要求,裨益工作
效率者。
二、懲罰事項:
(一) 處理業務及支用經費虛偽不實,違背法令、制度、規定、或內部管
理鬆懈,影響進步,事證確鑿者。
(二) 業務處理不當,計畫作為欠確實,導致重大損失,影響國防資源之
有效運用者。
(三) 對強化管理,增進效率,經上級提示與交辦應行興革事項,未採取
具體改進措施,逾限呈報,甚或虛報成果,以致缺點繼續存在,阻
滯革新進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