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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決標
軍品採購之決標,依權責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現場決標。
二、決標委員會審查決標。
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決標。
軍品採購之決標基本原則如左:
一、以單項決標為原則,如必須以總項決標時,亦應附單項項目單價表。
二、在底價許可範圍內,以最低標價得標為原則,如確認最低標價顯屬不
合理,有附低品質之虞時,得依法採用次低標價。
三、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廢標。
現場決標規定如左:
一、開標後,廠商所投標單,與投標須知要求條件完全相符,且最低標價
在底價以內者,即可宣布決標。
二、開標結果,均超過底價時,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當場要求合格標
最低標價之廠商減價一次,如仍超過底價,由各合格標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低於底價時,宣布決標。
三、有兩家以上廠商報價結果完全相同,且為底價以內之最低標時,應宣
布合於決標條件,要求進行競價,直至獲得最低報價為止。如投標廠
商不願競價,得以抽籤方式決定,其為大宗採購案,且計畫採購之軍
品無統一製作之必要時,亦得視供應能力適切分配之。
四、合於現場決標規定而宣布決標者,招標訂約單位應將決標經過,記於
決標紀錄,並要求出席單位代表及得標廠商簽證。
凡保留決標之採購案,招標訂約單位應將開標經過及保留決標之原因,記
載於決標紀錄,並要求出席單位代表及有關廠商簽字,提決標委員會處理

軍品採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提決標委員會審查。
一、採購案預估低價超過一定金額十倍以上或特約供應者。
二、招標、比價之採購案,經競標後,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未達
百分之二十者。
三、議價之採購案,經與廠商磋商不願再減,其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
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四、規格尚有疑問或廠商提送規格,有待原計畫申購單位審查者。
五、對廠商供應能力發生懷疑,必須再行查廠或看貨後始能決標者。
六、必須變更比價、議價須知要求條件,始能決標者。
七、有採用次低標決標之必要者。
軍品採購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決標委員會認有決標必要者,應報經上級機
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決標。
一、採購案預估底價在一定金額百倍以上或特約供應者。
二、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三、有採用次低標決標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