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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現場決標規定如左:
一、開標後,廠商所投標單,與投標須知要求條件完全相符,且最低標價
在底價以內者,即可宣布決標。
二、開標結果,均超過底價時,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當場要求合格標
最低標價之廠商減價一次,如仍超過底價,由各合格標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低於底價時,宣布決標。
三、有兩家以上廠商報價結果完全相同,且為底價以內之最低標時,應宣
布合於決標條件,要求進行競價,直至獲得最低報價為止。如投標廠
商不願競價,得以抽籤方式決定,其為大宗採購案,且計畫採購之軍
品無統一製作之必要時,亦得視供應能力適切分配之。
四、合於現場決標規定而宣布決標者,招標訂約單位應將決標經過,記於
決標紀錄,並要求出席單位代表及得標廠商簽證。
凡保留決標之採購案,招標訂約單位應將開標經過及保留決標之原因,記
載於決標紀錄,並要求出席單位代表及有關廠商簽字,提決標委員會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