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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軍品採購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決標委員會認有決標必要者,應報經上級機
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決標。
一、採購案預估底價在一定金額百倍以上或特約供應者。
二、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三、有採用次低標決標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