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軍品採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提決標委員會審查。
一、採購案預估低價超過一定金額十倍以上或特約供應者。
二、招標、比價之採購案,經競標後,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未達
百分之二十者。
三、議價之採購案,經與廠商磋商不願再減,其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
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四、規格尚有疑問或廠商提送規格,有待原計畫申購單位審查者。
五、對廠商供應能力發生懷疑,必須再行查廠或看貨後始能決標者。
六、必須變更比價、議價須知要求條件,始能決標者。
七、有採用次低標決標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