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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計畫及申購
軍品採購,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擬訂採購計畫,逐級報奉權責機關核定
後辦理。但委託非軍事機關採購之案件,應報請國防部核定。
採購軍品三十日內需獲得之同類軍品,其總金額在國防部所定小額採購額
度以上,除急需之藥品外,不得分為數個小額購案採購。
軍品採購計畫經核定後,應照案辦理採購;其主要品項變更,應陳報原核
定機關核准。
軍品採購以規格採購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採購計畫內,列
舉事實,說明理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後,以廠牌採購。
一、專利品。
二、獨家製造品。
三、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
四、有統一廠牌便於修護保養之必要者。
五、採購機具儀器或研究發展性用品,要求標準特高,不能以一般規格採
購者。
六、重要裝備採購,經編裝單位實施系統分析,確有必要者。
七、研究發展階段,若採用特定廠牌之材料,於量產時因涉及技術或配方
,而有指定廠牌採購之必要者。
公告招標採購,不得擅加限制條件或使用獨家規格,而造成獨家承攬、變
相指定廠牌或指定廠商採購之情事。
計畫採購軍品,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請國防部核准指定廠商採
購。
一、凡經行政院核定基於政治、外交、經濟等考慮,而有指定某一特定廠
商採購之必要者。
二、凡經行政院核定平時維持其生產潛力,以備戰時供應軍品之特定廠商

三、研究發展性採購,需要廠商或政府初次投入大量研究費用,並合於左
列情形之一者:
(一) 政府或廠商曾作鉅額投資者。
(二) 已有之初步或發展工作其他廠商無法利用者。
(三) 生產該項軍品所需之特種工具業已準備完成者。
(四) 對於試製樣品或初次生產之模具已具規模者。
(五) 對於重要設計部分須由原製造廠商繼續發展改善者。
四、採購專利品、獨家製造、原廠牌機具、零配件,僅一家供售者或經評
估確認有指定廠商之必要者。
左列指定廠商採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三軍衛星工廠及軍品實驗訂貨合格項目,於享有優先比價、議價權利
之優惠期間,辦理後續訂貨。
二、未達一定金額向國 (公) 營機關採購。
三、小額採購。
軍品採購以新品為原則,但為軍事需要或獲得已停止生產裝備之零配件應
補,得採購堪用品。
依前項規定採購堪用品者,必須於採購計畫內,註明採購物品新舊程序、
要求標準及其驗收、檢驗方法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