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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品採購以規格採購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採購計畫內,列
舉事實,說明理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後,以廠牌採購。
一、專利品。
二、獨家製造品。
三、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
四、有統一廠牌便於修護保養之必要者。
五、採購機具儀器或研究發展性用品,要求標準特高,不能以一般規格採
購者。
六、重要裝備採購,經編裝單位實施系統分析,確有必要者。
七、研究發展階段,若採用特定廠牌之材料,於量產時因涉及技術或配方
,而有指定廠牌採購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