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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軍品採購,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擬訂採購計畫,逐級報奉權責機關核定
後辦理。但委託非軍事機關採購之案件,應報請國防部核定。
採購軍品三十日內需獲得之同類軍品,其總金額在國防部所定小額採購額
度以上,除急需之藥品外,不得分為數個小額購案採購。
軍品採購計畫經核定後,應照案辦理採購;其主要品項變更,應陳報原核
定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