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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軍品採購以新品為原則,但為軍事需要或獲得已停止生產裝備之零配件應
補,得採購堪用品。
依前項規定採購堪用品者,必須於採購計畫內,註明採購物品新舊程序、
要求標準及其驗收、檢驗方法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