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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第 一 節 對象及給與標準
發給服裝代金對象如下:
一、國軍志願役服役滿四年,奉准退伍除役官士、及回役後服役滿四年以
上退伍除役官兵;惟穿著便服,不參加驗放之存記人員不予發給。
二、專修 (科) 軍官原服役三年者,服役期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一年以上及
服役四年以上者,服役期滿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原服義務役
之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
三、應徵入伍常備兵服義務役二年屆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二年以上,奉准退
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四、退伍除役後繼續留醫留養仍支俸給官兵 (但已申領退伍除役人員服裝
代金者不再發給) 。
服裝代金給與,不分軍種、官兵,均按退伍除役時國防部核定之給與發給
第 二 節 預算之核結
退伍服裝代金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編列,並適時委託聯勤
財務署 (以下簡稱財務署) 發放及辦理經費核結。
聯勤財務單位 (以上簡稱財勤單位) 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月份代發 (六
月份併七月份列報) 服裝代金取得之「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請表
(兼代發放證明冊) 」, (以下簡稱證明冊) ,區分軍種、編製「代發國
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 (以下簡稱統計表) ,
以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送財務署,一份存查。
財務署應分軍種彙編發放統計表,連同證明冊一份於每年度十、元、四、
六月之十日前,分送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海軍後勤司令部、陸戰隊司
令部、空軍後勤司令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後勤處核結。
每年應在六月一日退伍除役生效之官兵,各級人事單位,務須在五月廿日
前發布完畢,應領服裝代金,亦限於五月底前具領完畢,如遇特殊情形,
必須在六月份支出者其支付額併下年度預算核結送審。
第 三 節 申請程序
第 一 款 陸軍 (含代補單位) 部分
陸軍單位退伍除役官兵,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
,根據個人服裝登記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
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服裝補給單位 (配
賦有服裝、補給帳號之單位) ,更換證明冊三份後,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
退伍命令軍官由列管團管區轉發、士官兵由原屬服務單位轉發) ,持向財
勤單位洽領服裝代金,亦可由服務單位代為頒發。
陸軍基層補給單位,承辦服裝補給業務人員,於點收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
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
查報告表,洽上級補給單位辦妥賠償手續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至於收回之服裝,限於兩週內送繳上級補給單位。
陸軍各服裝補給單位收到退伍除役官兵送來之服裝清繳證明單後處理程序
規定如下:
一、軍團單位 (防衛部、守備區,比照軍團辦理) 。
(一) 軍 (含比照) 、師、獨立旅、營部,根據所屬單位填發之服裝清繳
證明單 (本單位退伍除役人員,可逕憑退伍除役命令辦理) ,並審
查退伍除役命令無訛後,即填發證明冊一式四份,以三份交退伍除
役官兵,或基層單位補給承辦人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另一份送
軍團部。
(二) 軍團應於每月終了三日內,根據所屬單位所送證明冊,彙填服裝代
金申請統計表二份,以一份送補給署,另一份自存,作為收繳服裝
之依據。
(三) 軍 (含比照) 、師、獨立旅、營部,收繳退伍除役人員之服裝,應
在當月內彙整分類送繳地區補給庫,如有短少,應填製軍品調查報
告表報賠,繳清賠款並取具統一收據,循補給系統申辦註銷手續。
(四) 軍團部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根據各單位所繳退伍除役人員服裝數量
,彙填結報表二份,送補給署結案。
二、非軍團單位 (配賦有服裝、補發帳號之單位)
(一) 憑所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及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以
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基層單位承辦人,連同退伍除役命令持向財
勤單位請領代金,另兩份分送補給署及支援之地區經理補給單位 (
均不備文) 。
(二) 收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填具軍品調查報告表,送請支援之經理補
給單位,核定賠償價格,取得「歲入預算收入憑單」向當地財勤單
位繳款,並取具統一收據,持向地區補給單位核銷除帳與結報。
(三) 各地區補給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根據各單位繳送退伍除役人員服
裝數量,彙填結報表兩份,送補給署結案。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
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核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如
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轉送退伍除役官兵短少服裝賠款之統
一收據後,應按季彙製「被服裝具註銷賠償數量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十
五日前,連同統一收據送補給署備查。
補給署應根據各地區補給單位所送服裝代金申請統計表,財務署副送之證
明冊,不定期派員赴各地區補給單位,抽查服裝收繳情形,以防遺漏。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查報受補單位未能按期送繳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案件
時,應由補給署按職責予以追查處理。
財勤單位收入服裝賠款時,依歲入預算收入處理,支付時併年度施政計畫
收支併列程序辦理。
第 二 款 海、空軍部分
服裝收繳與代金申請轉發海軍由基層 (伙食) 單位及艦艇,空軍由使用單
位辦理。
海空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於申請服裝代金者,於奉到退伍除役行政命令
後,即可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
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得「服裝清繳證明單」,交由單位主辦服
裝補給人員,造具證明冊五份,以三份交退除役官兵,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退伍除役人員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按規定
先行賠償,其處理程序由海、空軍總部自行規定。
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
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
第 三 款 軍管區司令部及海岸巡防司令部單
軍管部及海巡部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其申請程序比照
本章陸軍部分辦理。
第 四 款 憲兵單位部分
憲兵單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
後,即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
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各地區憲兵指揮
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更換證明冊三份,連同退伍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
領代金。
憲兵基層單位服務補給承辦人員,於收繳服裝之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
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查報告表,先循補給
體系向憲兵司令部辦理賠償手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
,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補給
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給點。
各單位繳收之服裝,應在一個月內送繳地區補給點,逕報 (繳) 憲兵司令
部後勤處結案。
第 五 款 證明冊編製
證明冊應以退除役官兵隸屬軍種為繕造單元,分送各軍種籌辦服裝補給單
位,供核結服裝收發之依據。為期作業明確規定如下:
一、在海軍單位服務之陸、海、空軍及陸戰隊人員,如同時退伍除役時,
應分別按陸、海、空軍、海軍陸戰隊各造證明冊五份。
二、在中央及陸、空軍、聯勤服務之其他軍種官兵,比照上項辦理。
三、在軍管部及海巡部單位服務,而不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
空軍及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空軍,同時退伍除役時,可
不再區分軍種,逕與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官兵合併編造證明冊五份。
四、在憲兵單位服務之陸軍官兵如占憲令部編制內員額;以及服務陸軍占
陸軍編額之憲兵官科官兵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均可填「陸軍憲
兵」,服裝代金由憲令部負責支付;至於調服非上述單位亦不佔其編
額之憲兵官科官兵其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應填各單位所屬
軍種,服裝代金亦由其該單位所隸屬之軍種籌辦服裝補給單位負責支
付。
以上各項證明冊,繕造時亦不必區分官兵。
第 四 節 支付要領
財勤單位核付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時,應照左列要領處理:
一、先核對退伍除役命令,特應注意有無已蓋「服裝代金發訖–財勤單位
代號」戳記,有者不再發。
二、核對證明冊上所載退伍除役官兵姓名、印章、核定機關名稱,退伍除
役文號、生效日期,是否與退伍除役命令所載相符。冊內有無加蓋關
防。不符或漏蓋者不發。
三、審查冊內金額與核定給與是否相符。不符者應徵詢退伍除役人員或單
位承辦人意見,願意改正者,可於改正後,請其在改正數字上加蓋私
章再發,不願更改者不發。
四、一切符合規定後,即在退伍除役命令背面加蓋「服裝代金發訖-財勤
單位代號」戳記,並當時退還其退伍除役命令。
財勤單位根據第九十九條處理妥當後,立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請領款
之退伍除役官兵或服務單位承辦人員在憑單「領款人」欄加蓋領訖私章後
,即行付款,如為退除役官兵本人親領,則付給現金,如由服務單位承辦
員代領,則撥入該單位國庫帳戶,由單位轉發。
財勤單位支付服裝代金後,應將所收證明冊以二份併支用憑單送審,餘兩
份按七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 五 節 其他有關規定
收繳退伍除役官兵之服裝與賠償之現金,各級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日期送
繳,如蓄意隱瞞不報,一經查覺證實,應依法懲辦。
國軍官兵,除給與性服裝,准予退伍免繳外,其餘服裝全部繳回。惟為顧
及將級軍官退伍除役後,參加國家慶點與集會所需,特准免繳冬、夏季軍
常服、長袖軍便服各乙套、大盤帽一頂、領帶一條、及給與性服裝,但服
裝代金照發其餘服裝全部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