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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證明冊應以退除役官兵隸屬軍種為繕造單元,分送各軍種籌辦服裝補給單
位,供核結服裝收發之依據。為期作業明確規定如下:
一、在海軍單位服務之陸、海、空軍及陸戰隊人員,如同時退伍除役時,
應分別按陸、海、空軍、海軍陸戰隊各造證明冊五份。
二、在中央及陸、空軍、聯勤服務之其他軍種官兵,比照上項辦理。
三、在軍管部及海巡部單位服務,而不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
空軍及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空軍,同時退伍除役時,可
不再區分軍種,逕與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官兵合併編造證明冊五份。
四、在憲兵單位服務之陸軍官兵如占憲令部編制內員額;以及服務陸軍占
陸軍編額之憲兵官科官兵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均可填「陸軍憲
兵」,服裝代金由憲令部負責支付;至於調服非上述單位亦不佔其編
額之憲兵官科官兵其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應填各單位所屬
軍種,服裝代金亦由其該單位所隸屬之軍種籌辦服裝補給單位負責支
付。
以上各項證明冊,繕造時亦不必區分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