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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
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