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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轉送退伍除役官兵短少服裝賠款之統
一收據後,應按季彙製「被服裝具註銷賠償數量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十
五日前,連同統一收據送補給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