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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憲兵單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
後,即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
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各地區憲兵指揮
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更換證明冊三份,連同退伍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
領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