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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裝補給
第 七 節 新兵入營服役服裝補給
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營時應按初次補給規定,一次發給個人服裝,至
其補給標準由各總部及憲令部自行規定,並一律登載個人服裝卡,由新兵
確認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於領用記錄或服裝卡簽名,若因體型特
殊,無適用服裝,應由訓練單位通知服裝撥補單位洽請聯勤各廠,於一週
內完成特型服 (鞋) 製作;各類服裝補給現況經政戰人員查核相符後蓋章
證明,以後新兵結訓,分發部隊,其服裝全部攜帶使用,個人服裝卡亦隨
人員轉移,攜帶服裝品量若非庫存短缺,而係各新訓單位未能補足及通知
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一經查覺,原新訓單位主管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嚴
予議處。
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轉撥專長訓練時,專長訓練單位,必須根據新兵訓練
單位轉入新兵服裝卡片,所列服裝品量逐一清點查對,不得短少,至結業
分發部隊時所領服裝,應全部攜帶使用,服裝卡片亦隨同轉移。
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撥補服現役單位時,服現役單位必須
根據轉入之個人服裝卡片,逐一清點查對,不得短少。
新兵訓練單位於徵訓新兵入營時,發給新兵訓練使用之團體服裝於新兵結
訓分發時,由新兵整洗清潔後,全部收繳,整理發給次一梯次入營新兵繼
續使用。
負責專長訓練之機構,其所需訓練用之團體服裝,由各該機構事先逕向補
給單位申請撥用,並於專長訓練完成收回,留作次梯次訓練使用,無連續
訓練任務者,即繳回補給單位除帳。
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部
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有不足,應造具需求檢討表,循補給
系統核補。
新兵分發外島單位,於撥運途中所需團體服裝由各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
各站如有不足可循補給系統申請,如不敷時應即向補給單位先行申借,事
後補辦結報手續或繳回。
新兵服裝,必須於各梯次結訓十日內,逕洽地區補給單位辦理核結,適時
解除新訓單位之會計責任。
因故驗退及停役人員,原領服裝應予收繳,有關收繳品量、素質等之作業
規定由軍種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