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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體位分類運用
人員體位分類,在供人事及醫療保健之運用,以便有效運用人力,因人員
體位為人員選擇因素之一,故須配合人員智力、性向、專長等,適當運用
之。
動員徵召服役時,應依徵兵檢查時所判定之體位,適當分配,使各軍種能
適應武器裝備之需要,獲得合適之各種體位人員,以應作訓練之要求。
訓練之運用如左:
一、軍事學校招考軍 (士) 官學生時所需體位標準,應依教育目的確定之
,使錄取後能圓滿接受訓練,及畢業後其體格能適應派職之要求。
二、其他各種訓練所需體位標準,應依專長及教育要求,於召訓計畫中規
定之。
人員分類及任職之運用如左:
一、人員分類因各個專長任務不同,對體能之要求亦異,故專長內容應訂
定該專長任務所需體位標準,使體位能符合從事專長工作之要求,不
合體位標準者,不得授予該專長,如因體位變更而影響工作者,應實
施專長重分類。
二、人員任職時,應檢查其體位編號資料是否符合所任職務專長之要求,
不合要求標準者不得任職。
不適服現役之運用如左:
一、志願役者:
(一) 人員體位經判定為丁等者,應依據「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退
伍除役檢定標準」辦理除役。
(二) 人員體位經判定為丙等者,同時合於「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
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者辦理因病退伍。
(三) 人員體位某一因素之缺陷,經尾註為「暫」(T) ,但久經治療仍未
痊癒者,應依狀況及規定辦理退伍。
(四) 第 (二) (三) 目人員如因軍事需要,並經本人同意後呈報國防部
核定繼續服現役。
二、義務役者經判丙、丁等體位或經診斷在六個月內無法恢復至乙等體位
者,應依「國軍醫院辦理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鑑定作業規定」及相關
規定辦理病停。
醫療保健之運用如左:
一、體位分類為軍醫統計資料之正確來源,兼作衛勤作業之依據及醫學研
究發展之參證。
二、在預防醫學方面,可依據體格檢查結果,對多發病症,按其重點及趨
勢予以有效之防治。
三、依體格檢查結果及體位編號之表示,發掘人員身體之缺陷,竭盡各種
方法予以矯治,使人員恢復其體能,保持其健康。
體位分類在人事及醫療保健上之運用,應在各有關法令中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