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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考核
第 七 節 差勤
第 一 款 公差
本會暨各機構公差人員,應填具出 (銷) 差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 遞
陳核准,並送人事單位登錄。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公差結束後,應即辦理銷差,並於一週內提出公差具體
報告。
本會處室正副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核准者外,
不得在同一期間內同時出差。
各機構首長公差,應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 (一) (二) (
三) ) 經本會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報
備,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臨時差遣,視為公出,但以經各該主管核准登錄有案者
為限。
第 二 款 請假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請假應填具請假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遞陳首長或
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送人事單位登錄。
本會處室正副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核准者外,不
得同時請假。
各機構首長請假,應於一週前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之 (一
) (二) (三) 陳報本會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如因緊急事故,得以電
話或其他方式先向本會報告,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請假,每次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按小時請假
者,仍應簽到或打卡。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合於休假規定者,一律以休假為原則。如因公務繁忙,
又無人代理時,得停止休假。
每次休假時間,最少應為半天。
因公取銷休假者,得依規定改發加班費。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經核定休假,尚未休滿假期而調職者,其賸餘假期,
應由本會或原機構以書面移轉新職單位繼續休假。
本會各機構職員暨約聘雇人員請假事項分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約聘僱
人員給假有關法令辦理。
第 三 款 值勤
本會置總值日 (星) 員一人,值日 (星) 員若干人,由職員擔任。
各機構值勤方式如左: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 (星) 員一人,由一級主管人員輪值,必
要時得置值日 (星) 員一人協助,由其餘職員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 (星) 員一人,由職員輪值。
各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值勤人員在非辦公室時間內,其任務如左: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維護事項。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四、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本會各單位值勤人員協調與督導。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值勤室應備左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臨時發生之事件及處理經過,事後陳閱。
二、職員錄。
三、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號碼表。
四、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值勤人員應佩帶值勤符號,不得擅離。如有特別事故,須覓妥代理人並報
經核准後,始可離開。
各機構值勤室應設於大門口附近,並設置值勤牌,將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
,列入值勤牌上,並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本會暨各機構值勤人員交接時間,值日為每日中午十二時,值星者為每期
六中午十二時。
本會暨各機構對於值勤人員得酌給誤餐費。
凡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
,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各機構正副首長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及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
,應輪駐任所 (未設副首長者由第一職務代理人輪值) 事後准予報會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