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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各機構首長請假,應於一週前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之 (一
) (二) (三) 陳報本會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如因緊急事故,得以電
話或其他方式先向本會報告,並另補差假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