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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值勤室應備左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臨時發生之事件及處理經過,事後陳閱。
二、職員錄。
三、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號碼表。
四、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