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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考核
第 一 節 平時考核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平時考核,應確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考核要點」及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由各級主管人員執行考核,並將受考人之
優缺點及工作表現隨時記載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四 (
一) - (四) 以為年終考績或試用 (實習) 考核之評分依據。
二、平時考核表紀錄每半年考評一次,並於每年六、十二月密送人事單位
彙陳機構首長核閱。
三、本會每年定期調閱各機構首長對所屬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平時考核紀錄
一次,並於必要時不定期實施抽查。
四、本會暨各機構間調職人員,其平時考核紀錄應於調職後一週內由原職
單位密封併同人事資料移送新職單位。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均應照規定辦公時間到公,除本會暨各機構正副首長
外,均須親自簽到或打 (刷) 卡,簽到應簽署姓名,如有代簽到、代打 (
刷) 卡者,本人及代簽、打 (刷) 卡人雙方均應予處分。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逾十分鐘到公者為遲到,但仍應
簽到或打卡,逾二十分鐘尚未到公者,以曠職論。
本會暨各機構承辦考勤業務人員,應按時收集簽到簿 (格式如附件十五)
或到公卡送陳首長核閱後,分別檢查登錄。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差假外,應依規定時間下班。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
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遲到、早退及曠職均不得事後補
辦請假或休假。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遲到、早退及曠職等扣薪計算方式如左:
一、遲到、早退均以累積五次為曠職半日。
二、查勤時缺勤,每次以曠職半日論。
三、曠職以半日起計,累積滿一日開始扣薪。
本會暨各機構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查勤,缺勤人員以曠職登記並按規定
扣薪。查勤時不在辦公處所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查勤後一小時內至人事
單位登記,不列入缺勤紀錄。如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者即以下班
前為限,否則均以曠職論,事後並不准補假,人事機構應於每次查勤後,
將查報情形陳報處理。
本會暨各機構人事機構對職員差假勤惰情形,應隨時登錄考勤紀錄卡 (格
式如附件十六) ,按月 (年) 編列考勤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七) 陳閱並
分送有關單位作為考核依據。
人事機構對各級主管人員之考核手冊,如發現合於獎懲或重大事蹟時,應
即依規定處理。
本會暨各機構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力行十項革新指示,有關品德、生活部
分,應嚴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