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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差假外,應依規定時間下班。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
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遲到、早退及曠職均不得事後補
辦請假或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