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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本會暨各機構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查勤,缺勤人員以曠職登記並按規定
扣薪。查勤時不在辦公處所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查勤後一小時內至人事
單位登記,不列入缺勤紀錄。如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者即以下班
前為限,否則均以曠職論,事後並不准補假,人事機構應於每次查勤後,
將查報情形陳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