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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平時考核,應確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考核要點」及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由各級主管人員執行考核,並將受考人之
優缺點及工作表現隨時記載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四 (
一) - (四) 以為年終考績或試用 (實習) 考核之評分依據。
二、平時考核表紀錄每半年考評一次,並於每年六、十二月密送人事單位
彙陳機構首長核閱。
三、本會每年定期調閱各機構首長對所屬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平時考核紀錄
一次,並於必要時不定期實施抽查。
四、本會暨各機構間調職人員,其平時考核紀錄應於調職後一週內由原職
單位密封併同人事資料移送新職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