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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均應照規定辦公時間到公,除本會暨各機構正副首長
外,均須親自簽到或打 (刷) 卡,簽到應簽署姓名,如有代簽到、代打 (
刷) 卡者,本人及代簽、打 (刷) 卡人雙方均應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