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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初測
第 一 節 初測目的及路線選擇
初測之目的應以踏勘結論所得路線,繪製其附近地形及其附著物詳圖,作為紙上定線、初步概算及將來定測之根據,必要時得多測比較線,以資研究。
坡度及曲線之限制,應以踏勘結果為準,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變更。
路基高度應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六公尺,橋梁梁底高程必需高於河川兩岸之堤防高程或計畫堤頂高程;路線經過平川地帶不受洪水淹沒之處,路堤之最低高度應儘量較地面高出一公尺。
選定路線,應顧及將來行車之有利條件。
路線初測除施測選線及繪圖外,並應就沿線之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予以調查。
第 二 節 導線組
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宜與將來之路線儘量接近,如為便於測量而必須分離時,地形組應配合加寬地形範圍。
導線交叉點之木樁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之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15,A,5○×923.58,(IP)15指第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
導線木樁,每隔四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處,每隔二十公尺處一根,必要時並得增加,以為水平組地形組之用,所有導線木樁均應註明線別及其公里公尺數,以便查考。
測量開始時應視測天文以定正北之方向,此後每隔四十公里至少視測一次,以校正之。
導線角度應讀至秒,每線之磁針方向應記載於導線簿中,以供參考。
導線長度,應以鋼尺量至公分為止或用測距儀器測之,遇有特殊情形時,得用三角法求之。
導線儘量與附近都計樁位聯測,以利地籍套繪。
第 三 節 水平組
水平標點應每隔一公里設立一處,遇重要橋樑或隧道,應增設之。
水平標點,應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樹根等不易變動之物,如無可利用時,應以大木樁為之,並應設在路線附近較偏僻地點,以免被人移動。
各水平標點(BM)應書明號數及高度,並於水平簿中詳載其設立位置,以便查尋。
水平轉點(TP)水平標點(BM)及導線交叉(IP)之高度,以樁頂為標準,讀至公厘,導線木樁之高度,以樁前之地面高為標準,讀至公分。
水平之許可誤差,不得超過1○VK公厘,K為水平儀所經過之公里數。
與路線相交或平行之河流,其最大洪水位及發生年份,普通洪水位、低水位及平常水位,均應詳確記載。
水平基面應參照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 四 節 地形組
地形測量可選用手提水平法、視距法、平板儀法、航空攝影測量法或數值地形測量法。
地形測量至少應將路線兩側各約一百公尺內之地形測繪於圖中,大橋兩側之地形,其測繪距離至少應與橋長相等。導線交叉點(IP)處應視需要加寬測繪。
(刪除)
經緯儀及平板儀據點,均應釘立木樁,以供將來之參考。
遇有江河溝渠,應將水流方向及洪水流量儘量註明於圖中,並載明擬用之橋涵式樣及長度,以供參考。
河流邊線以平常水位之水邊為準,地面等高線以畫至河流邊線為止,河岸河底之地質情形,均應儘量詳載於圖中。
第 五 節 平面圖
繪製平面圖,應以初測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
平面圖比例尺為二千分之一,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於寬七十五公分之圖紙上,每張圖紙,以相當於路線約廿公里之長度為限。選定之中線須用粗虛線表示,測量時所經之導線,應以較細之實線表示,定線測量之中線,以較粗之實線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圖一。
圖上之經緯距,每一百公尺應繪一條。
等高線每隔一公尺或二公尺繪一細線,每隔十公尺繪一粗線,並註明高度,每段路線圖等高線之間隔,應採同一標準。
平面圖除地形外,並應表示下列事項如附圖一、二:
一、建築物。
二、地名、村名、省界、縣界。
三、森林及耕種情形。
四、河流名稱、方向。
五、測量時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及其方向里程。
六、測量時所定之水平標點。
七、紙上選定之中線及其方向里程。
八、選定中線上曲線之起點(TC)、終點(CT)、轉向角(△)、半徑(R)度數(D) 、切線長度(TL)及曲線長度(CL)。
九、車站中心點里程。
第 六 節 縱部面圖
繪製縱剖面圖時,應注意其展讀之方向與平面圖相符。
縱剖面圖用五十公分寬之圖紙繪製,其比例尺為二千分之一,高度為二百分之一。
縱剖面圖應就選定路線表示下列事項如圖三:
一、地面縱剖面。
二、路基縱剖面坡度及豎曲線。
三、曲線長度、度數或半徑。
四、橋樑涵洞及其類型與跨度。
五、隧道及其長度。
六、公路交叉處。
七、車站中心點。
八、地質情形。
九、與路線相交之河流,其低水位,平常水位,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十、與路線平行之可流,其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十一、水平標點。
十二、堤垣護岸等。
第 七 節 總圖
初測完竣,應將全線平面圖及縱剖面圖縮繪成總圖,上半部繪平面,下半部繪縱剖面,並以數位檔案儲存之。
平面圖之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及公里數。
二、正北方向。
三、省市城鎮。
四、河流及山脈。
五、適當之等高線。
縱剖面圖之比例尺,長度為十萬分之一,高度為二千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縱剖面,地面縱剖面及公里數。
二、重要地名。
三、百分之○.五以上之坡度。
四、四度以上之曲線。
五、車站中心點。
六、隧道及其長度。
七、大橋及其長度。
第 八 節 建築費概算及表報
初測完竣,應根據紙上定線,並按年度預算書之建築支出項目、編製建築費概算。
初測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土石方數量表。
二、橋樑及涵洞表。
三、隧道表。
四、堤垣護岸表。
五、車站及其他建築物表。
六、坡度表。
七、曲線表。
八、水平標點表。
九、平交道表。
十、沿線地質調查表。
初測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編製旬報,以備查核。
初測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由測量隊隊長將各種圖表報告及概算等,彙編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沿途所攝相片報請查核:
一、初測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條各表。
三、沿線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情形。
四、比較線概況。
五、初測結論。
初測如與定測同時進行,應根據定測結果,編製詳細預算,並報送定測總報告。
總報告封面款式比照第二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