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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地形測量至少應將路線兩側各約一百公尺內之地形測繪於圖中,大橋兩側之地形,其測繪距離至少應與橋長相等。導線交叉點(IP)處應視需要加寬測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