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平面圖比例尺為二千分之一,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於寬七十五公分之圖紙上,每張圖紙,以相當於路線約廿公里之長度為限。選定之中線須用粗虛線表示,測量時所經之導線,應以較細之實線表示,定線測量之中線,以較粗之實線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