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1:16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倉儲貨物之特別處理
冷凍、冷藏貨物進倉時,應由運送人或貨主在艙單或託運申請書內載明為
冷凍或冷藏之貨物及其必要之注意事項,經航空貨運站點收後送入冷凍冷
藏庫儲存。
危險物品申請進倉時,除依第九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外,應由運送人提出貨
主對危險物品之證明文件連同相關文書送航空貨運站審核。
危險物品之包裝,應符合民用航空局採用國際空運規定之標準,進倉存儲
之處理,依國際空運及民用航空局之規定。       
貴重貨物進倉時,應由運送人或貨主在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內載明其
名稱、性質及價值。                 
貴重貨物之交接,航空貨運站人員應會同貨物進口之運送人或貨物出口之
貨主詳細檢查箱件包裝,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時,航空貨運站人員應填具異
常報告,經運送人或貨主及海關會同簽證,以為善後處理之依據。
活生動植物之裝箱,應採用國際空運規定之標準,其為活生動物者,並須
由貨主或運送人檢具活生動物進倉存放承諾書始得進倉存放。
前項貨物存倉期間,非因航空貨運站之過失而發生脫逃、疾病、死亡、枯
萎或損壞等情事,航空貨運站不負責任。        
機邊驗放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機邊驗放貨物
(一) 運送人將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放區後,應檢附艙單交航空貨運站
核對點收進倉。
(二) 航空貨運站配合海關辦理貨物檢驗後放行。
(三) 進口活生動物憑運送人艙單及活生動物進倉存放承諾書受理進倉之
申請,並由貨主憑海關簽證放行之提單提領之,但進口活生動物需
隔離檢疫時,由運送人憑海關簽證同意送隔離檢疫之提單副本提領
之。
二、出口機邊驗收貨物
(一) 貨主將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檢附運送人同意承運之託運
申請書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二) 貨物進倉後,須經有關單位檢驗合格,並經海關放行,航空貨運站
始得將貨物點交運送人。
(三) 活生動物之進倉,須由貨主另送活生動物存倉承諾書始得受理。
(四) 辦妥出倉手續之貨物,因故未能裝運需回存倉庫時,應經海關之核
准。
(五) 貨物退關,由貨主填具退關申請書,送請海關同意後始得受理。
三、機邊驗放貨物隨到隨驗隨放,如需冷藏、冷凍等特別處理時,應由貨
主向航空貨運站提出申請,並邀交相關費用。
貨物在存儲期間,如有死亡、腐臭現象之情事時,由航空貨運站會同運送
人、海關、檢疫單位、航空警察局查驗處置。
貨物之裝拆盤、櫃及空盤、櫃之管理,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須拆盤、櫃之進口及轉口貨物應由運送人根據相關貨物艙單,將貨物
運達航空貨運站提供之點收區交由航空貨運站受理拆盤、櫃作業。
二、須裝盤、櫃之出口及轉口貨物,運送人應根據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予
裝盤、櫃之文件,向航空貨運站申請,由該站受理裝盤、櫃作業。
三、運送人或貨主應將置於機場之空盤、空櫃送交航空貨運站貨盤、櫃管
理場集中管理。                
貨物進倉、出倉或交驗,遇有包裝破損或貨物短少、溢量、超重等異常情
況時,航空貨運站應作異常報告由左列人員會同簽證之: 
一、貨物進倉或出倉時,由海關及貨主或運送人簽證。   
二、貨物交驗時,由海關及貨主簽證。          
已進倉之進口貨物押運復出口,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復出口後,由貨主向運送人及航空貨運站提出申
請。
二、進口貨物復運出口,除由海關會同運送人押運外,其進倉或點交出倉
手續,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出口退關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由貨主填具退關申請書,經海關同意後,送交航空貨運站。
二、航空貨運站根據退關申請書會同駐倉關員複核相符後,將貨物點交貨
主。
進口逾期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憑海關逾期貨物處理紀錄辦理查驗。         
二、根據海關提取逾期貨物憑單或海關查緝貨物放行文件,將貨物點交海
關押運關員。                 
三、逾期貨物經海關拍賣處理後,依海關規章之優先順位清償航空貨運站
倉庫使用費。                 
進口滿責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航空貨運站應於貨物經海關核准放行屆滿二個月之日起,通知貨主於
一個月內辦妥貨物出倉手續。          
二、貨主在規定期限內未辦妥貨物提領手續者,其貨物即按海關估價值予
以標售或予銷燬。               
三、貨物標售所得價款,除優先償付標售所需費用及倉庫使用費外,如有
餘款應依法提存。               
前項第二款貨物之標售、銷燬、航空貨運站均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
出口滿責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航空貨運站應於貨物進倉屆滿二個月之日起通知貨主於一個月內辦妥
貨物出倉裝運或退關手續。           
二、貨主在規定期限內未辦妥有關手續,其貨物屬於管制物品者,即由航
空貨運站移送有關單位處理:一般性貨物,則洽請海關代為驗估,按
其有無商品價值,予以標售或銷燬。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出口滿責貨物處理亦適用之。
進出口滿責貨物標售處理程序,由民用航空局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