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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貨物之裝拆盤、櫃及空盤、櫃之管理,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須拆盤、櫃之進口及轉口貨物應由運送人根據相關貨物艙單,將貨物
運達航空貨運站提供之點收區交由航空貨運站受理拆盤、櫃作業。
二、須裝盤、櫃之出口及轉口貨物,運送人應根據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予
裝盤、櫃之文件,向航空貨運站申請,由該站受理裝盤、櫃作業。
三、運送人或貨主應將置於機場之空盤、空櫃送交航空貨運站貨盤、櫃管
理場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