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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出口退關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由貨主填具退關申請書,經海關同意後,送交航空貨運站。
二、航空貨運站根據退關申請書會同駐倉關員複核相符後,將貨物點交貨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