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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危險物品申請進倉時,除依第九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外,應由運送人提出貨
主對危險物品之證明文件連同相關文書送航空貨運站審核。
危險物品之包裝,應符合民用航空局採用國際空運規定之標準,進倉存儲
之處理,依國際空運及民用航空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