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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進口逾期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憑海關逾期貨物處理紀錄辦理查驗。         
二、根據海關提取逾期貨物憑單或海關查緝貨物放行文件,將貨物點交海
關押運關員。                 
三、逾期貨物經海關拍賣處理後,依海關規章之優先順位清償航空貨運站
倉庫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