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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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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附檔: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三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四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五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六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七 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DOC
附表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DOC
附表十二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參考物質驗證費費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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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檢定規費
第 4 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前項業務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或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檢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 5 條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費,定置檢定每具新臺幣三十五元;輪行檢定及行走檢定每具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及行走檢定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衡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一。
第 7 條
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十五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三。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四。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五。
第 12 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元。
第 12-1 條
氣油比檢測儀檢定費,每套新臺幣四千三百元;以相同主機搭配不同連接裝置同時申請檢定者,每增加一組連接裝置加收新臺幣三千元。
第 13 條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一般電度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六;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七。
第 14-1 條
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費,每處每次基本費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同一處每支充電槍新臺幣七百元。
第 15 條
雷達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五千元。
第 16 條
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二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七千九百元;依據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加測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每具加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前項施行日前申請檢定,依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實施檢定,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第 17 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五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前項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舊品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申請初次檢定之呼氣酒精分析儀,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依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三版申請舊品檢定,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第 18 條
稻穀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第 18-1 條
硬質玉米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三千四百元。
第 19 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五千零五十元。
第 20 條
照度計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第 21 條
體溫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元。
第 22 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之檢定費,依陳報數量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一計收。
第 22-1 條
雷射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第 22-2 條
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費如下:
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主機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四千二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二、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線圈檢定基本費為新臺幣六千七百元,採一處一車道計收,同一處每增加一車道,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 22-3 條
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費,單一道路區間檢定費每件新臺幣五萬元;同一道路區間雙向同時申請檢定者,二件合計新臺幣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