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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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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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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基金之運用範圍及限制
§ 8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19
第 一 節 通則
§ 19
第 二 節 股票型基金
§ 25
第 三 節 債券型基金
§ 27
第 四 節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30
第 五 節 指數型基金
§ 32
第 六 節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 37
第 七 節 組合型基金
§ 42
第 八 節 保本型基金
§ 44
第 九 節 貨幣市場基金
§ 47
第 十 節 其他經本會核准發行之基金
§ 50
第 四 章 基金之私募
§ 51
第 五 章 基金之保管
§ 57
第 六 章 受益憑證
§ 64
第 七 章 基金之買回
§ 70
第 八 章 基金之會計
§ 72
第 九 章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 78
第 十 章 基金之合併
§ 83
第 十一 章 附則
§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