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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56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7、27、9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70324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11、17、20、27、29、35、37
、5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62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9、20、23、35、38、48 條條文及
第三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 31-1、31-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
250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9、70、76 條條文;增訂第 37-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2
0040303 令修正發布第 1、2、7、9、10、14、27、30、35、39、55、
83、85、88、90 條條文;增訂第 10-1、14-1、54-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900600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0、15、35、42、48、72、90 條
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
字第 09700625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37、3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37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5、30、41、48、54、55 條條
文;刪除第 3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500041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4、16、24、32、37~39、54~56
、69、72、8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400009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4、4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