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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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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種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會得視考試性質需要,決議使用題庫試題或另行命擬試題。
第 3 條
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或更新,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成立各科目題庫小組為之。
第 4 條
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第 5 條
題庫小組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總召集人:
(一)綜理題庫小組有關事項。
(二)主持題庫小組會議。
(三)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五)有關題庫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二、副總召集人:
(一)襄助總召集人。
(二)督導各科目題庫建置工作進度。
(三)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三、科目召集人:
(一)主持本科目題庫建置計畫之設計、協調、統合事項。
(二)主持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三)推薦本科目題庫小組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參考名單。
(四)主持、分配及參與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五)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四、命題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五、審查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審查事項。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四)得視科目需要,兼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
第 6 條
各種考試使用題庫試題之科目,其題庫試題數量,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三倍;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四倍。
各科目題庫建置,對於考選部已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應參照命題及審查;考選部未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由題庫小組委員衡酌所欲測量之知能,訂定命題範圍及命題來源,據以辦理命題、審查作業。
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第 7 條
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供命擬、審查或更新題庫試題之參考。
各種國家考試未獲選用之非題庫試題,得經審查後納入題庫。
第 8 條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
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入闈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全及管理,準用闈場相關規定辦理。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度、答案、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等各項為之。
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簽准後予以銷毀。
第 9 條
題庫試題應設定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屬性,並視實際需要,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
題庫依科目編製成套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選之。
題庫依單元編號保管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整處應簽章。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應抽選難易度相當之第二套試題,以備偶發事件發生時使用。
第 10 條
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
各類經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題庫小組委員得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審查後擇優納入題庫。
第 11 條
題庫庫房應設置自動錄影監視器,並採門禁安全系統管制人員進出,進出庫房人員及時間應予以記錄。
建置題庫試題之安全管制作業情形應記錄備查。
第 12 條
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但遇有應試科目內容更易或試題存量不足時,應隨時整編增補之。
第 13 條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或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均應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題庫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題庫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