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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或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均應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題庫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題庫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